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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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指經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文書核定現有人員出缺不再遴補之定期或不定期員額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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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2-1 條,該條所指的「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是指經過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及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文書核定的現有人員,根據定期或不定期的員額管理措施,不再遴補的員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列出了員工人數的凍結或不補位的計劃,則依照此法規,該機關的員工人數不會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的計算中。這意味著該機關在遴選身心障礙者的時候,不需要考慮這些凍結或不補位的員額。
- 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公文書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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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