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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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勞工主管機關有權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身心障礙者應提供的職業重建服務事項。這意味著勞工主管機關可以將職業重建服務的執行交由相關機構或組織負責,以提供更有效的支援和服務。例如,勞工主管機關可以委任專門的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身心障礙者找到工作,或委託相關機關(如社會福利局)提供相關的職業訓練課程。這樣的安排有助於專業單位更好地提供適切的職業重建服務,以提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能力和機會。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三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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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