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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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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催告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2. 2.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強制執行法所定其他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緊急安置必要費用的支出證明影本、計算書以及證明該機關設定期限進行償還但未達成的文件,並應以書面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和要求實現權利的內容。同時,該書面內容也應該記載執行的標的物、需要執行的行為或根據強制執行法其他規定的項目。 例如,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決定提供緊急安置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如果行政機關發現無法從行為人那裡收到支付費用的款項,該機關可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4條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在提起強制執行的書狀中,行政機關應提供緊急安置費用的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和催告償還未果的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當事人、代理人和要求實現的權利。此外,書狀中也應詳細記載需要執行的標的物、需要執行的行為或者其他根據強制執行法所定的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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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提出緊急安置必要費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