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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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4條,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該法第79條第3項的規定,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時,必須提交緊急安置必要費用的支出證明影本、計算書以及證明該機關設定期限進行償還但未達成的文件,並應以書面表明當事人、代理人和要求實現權利的內容。同時,該書面內容也應該記載執行的標的物、需要執行的行為或根據強制執行法其他規定的項目。 例如,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規定決定提供緊急安置服務,並支付相關費用。如果行政機關發現無法從行為人那裡收到支付費用的款項,該機關可以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4條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在提起強制執行的書狀中,行政機關應提供緊急安置費用的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和催告償還未果的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當事人、代理人和要求實現的權利。此外,書狀中也應詳細記載需要執行的標的物、需要執行的行為或者其他根據強制執行法所定的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條文
- 強制執行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催告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強制執行法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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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