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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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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七十九條第三項
規定,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
時,應提出緊急安置
必要費用
之支出憑證影本、計算書及該機關限期
催告
償還而未果之證明文件,並以書狀表明當事人、
代理人
及請求實現之權利。
前項書狀宜併記載執行之
標的物
、應為之執行行為或
強制執行法
所定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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