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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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七十二小時,自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緊急安置身心障礙者之時起,即時起算。但下列時間不予計入: 一、在途護送時間。 二、交通障礙時間。 三、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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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的瞭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身心障礙者緊急安置時間的計算方式。根據法條的第一項,緊急安置的時間限制是72小時,從進行緊急安置的時刻開始計算。然而,法條還明確規定了幾種情況下不計入計算時間,包括在途護送時間、交通障礙時間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遲延時間。 根據上述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施行細則第25條是針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緊急安置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具體的細節解釋。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特定的範例情境,但根據該法條的內容,我們可以想像一種情況,例如當身心障礙者需要緊急安置時,如果在運送過程中遇到交通障礙,這段時間將不會計入緊急安置的時間限制內。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不可抗力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8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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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