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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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了依法令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的定義,並明確指出這些人是依照民法規定順序來確定其履行扶養義務的人。根據該法的修正理由,這些法律屬於確定扶養義務的抽象法律見解,主要是為了貫徹憲法對身心障礙者保障的基本國策。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對於老年有子女的殘障者,其履行扶養義務的順序為:1. 配偶 2. 未婚之子女 3. 已婚子女的配偶 4. 其他法定繼承人。如果某殘障者有多個子女,則其子女之間應根據年齡先後順序來確定扶養義務的順序。例如,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有兩個子女,且年齡較大者已結婚,則該身心障礙者的配偶應先履行扶養義務,而次子或次女則應在父母之間分擔扶養責任。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30043)
- 第七十七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扶養義務名詞
- 民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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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