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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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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十四條所定傳播媒體,範圍如下: 一、報紙。 二、雜誌。 三、廣播。 四、電視。 五、電腦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2-1條,傳播媒體的範圍包括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和電腦網路。這些傳播媒體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根據法規,這些傳播媒體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不得有濫用自由、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行為。此外,傳播媒體應該根據社會自律觀念,負起社會責任,並且遵守傳播媒體的相關管理法規。 例如,根據憲法第11條和第23條的規定,言論自由並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法律可以限制言論自由。在選舉活動方面,政府可以根據公平競爭的原則限制政黨和候選人在廣播電視廣告中的行為,以維持社會秩序並增進公共利益(參考法條:廣播電視法第2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1條)。 另一方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規定,不得在大眾傳播工具或他人名義播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的食品宣傳或廣告。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公眾的飲食衛生,避免虛假宣傳或廣告給消費者帶來錯誤的信息或潛在的健康風險。根據法規,違反這項規定的廣告託播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參考法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 總結而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2-1條所規定的傳播媒體範圍涵蓋了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和電腦網路。這些媒體在言論自由、選舉活動和食品宣傳等方面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和維護社會秩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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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規定:「本法第七十四條所定傳播媒體,範圍如下: 一、報紙。 二、雜誌。 三、廣播。 四、電視。 五、電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