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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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照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定期公告或發函給各義務採購單位。根據這個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至少一次地進行通知。具體的行動可能包括向義務採購單位發送函件或在公告上公布相關訊息。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各義務採購單位瞭解他們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的責任和義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6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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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