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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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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至遲應每六個月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依照該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定期公告或發函給各義務採購單位。根據這個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六個月至少一次地進行通知。具體的行動可能包括向義務採購單位發送函件或在公告上公布相關訊息。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各義務採購單位瞭解他們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的責任和義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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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至遲應每六個月一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