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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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2.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 3.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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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如下: 1.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這表示該施行細則自其發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這表示該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3.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施行。 這表示該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以下為相關範例: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如果該細則於2022年1月1日發布,那麼該細則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例如,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修正條文的規定,如果該修正條文於2009年7月11日發布,那麼該修正條文將於2009年7月11日生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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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