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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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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
  2. 2.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條文內容包括兩項。 第一項解釋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條第一項所提到的「專責人員」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專責人員指的是全職從事身心障礙福利工作並未同時從事其他業務的人員。 第二項解釋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條第二項所提到的「專業人員」的定義。根據該定義,專業人員指的是依照規定進行訓練並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的服務人員。 這些定義對於確定員工的身份和職責以及相關業務的執行具有重要意義。參考資料可參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最新版本,特別是該法第九條有關專責人員和專業人員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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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