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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專責人員,指全職辦理身心障礙福利工作,未兼辦其他業務者。
  2.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專業人員,指依規定遴用訓練,從事身心障礙相關福利工作之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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