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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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直轄市和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應公告轄區內的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身心障礙者有適當的醫療機構可供鑑定和治療。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這些醫療機構應該有資格對身心障礙進行鑑定和提供相應的醫療服務。此外,這些醫療機構應公告在其所在地區,以便身心障礙者和他們的家人能夠方便地找到適合的醫療機構。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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