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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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戶政主管機關比對;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比對結果,應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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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對轄區內的身心障礙者建立檔案,並每月將其基本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戶政主管機關進行比對。比對完成後,應該將身心障礙者的基本資料結果報告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可以參考相關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相關的資料和指引。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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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