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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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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戶籍相關資訊: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學籍相關資訊:學籍所在學校。 三、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各地區國稅局。
  2. 2.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3. 3.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機關、學校申請變更或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被害人根據本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提出申請執行保護令時,應向以下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 1. 任一戶政事務所:當被害人希望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時,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學籍所在學校:當被害人希望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學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時,可以向學籍所在學校提出申請。 3. 各地區國稅局:當被害人希望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時,可以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這些申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及其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資料的隱私權,避免相對人查閱這些相關資訊。例如,被害人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的戶籍相關資訊,防止相對人進一步侵害被害人及其子女的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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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