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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戶籍相關資訊: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學籍相關資訊:學籍所在學校。 三、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各地區國稅局。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3.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機關、學校申請變更或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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