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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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四條所稱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所稱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交付子女予權利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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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24條所稱的權利人是指法院根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所稱的義務人則是指根據本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的規定應該將子女交給權利人的一方。 參考資料: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3條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條文
- 義務人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4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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