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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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當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的人違反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時,應該檢具相關的事證,並報告給受保護管束人的戶籍地或住居所地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該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最新的版本。範例可能是一個實際案件,涉及到一名受保護管束的人違反了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並且警察人員檢具了相關的事證,報告給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 保護管束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保護管束期間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三十九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8 條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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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