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20

快速跳轉

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準用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當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的人違反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時,應該檢具相關的事證,並報告給受保護管束人的戶籍地或住居所地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該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最新的版本。範例可能是一個實際案件,涉及到一名受保護管束的人違反了在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的事項,並且警察人員檢具了相關的事證,報告給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