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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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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2. 2.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了家庭暴力通報的方式和通報表內容。根據第一項規定,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但在情況緊急時,也可以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不過,情況緊急通報方式僅作臨時措施,必須在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根據第二項規定,通報表的內容應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具體受暴事實和相關的協助等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他可以藉由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進行通報。如果情況非常緊急,例如他無法使用上述方式通報,他可以先以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在通報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必須補送通報表,並在表中詳細描述通報人、被害人和相對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具體的受暴事實和相關的協助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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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