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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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了家庭暴力通報的方式和通報表內容。根據第一項規定,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但在情況緊急時,也可以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不過,情況緊急通報方式僅作臨時措施,必須在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根據第二項規定,通報表的內容應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具體受暴事實和相關的協助等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他可以藉由電信傳真或科技設備進行通報。如果情況非常緊急,例如他無法使用上述方式通報,他可以先以言詞或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但在通報之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必須補送通報表,並在表中詳細描述通報人、被害人和相對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具體的受暴事實和相關的協助內容。
- 第五十條第二項條文
- 相對人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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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