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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通報方式,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2. 前項通報表內容,包括通報人、被害人、相對人之基本資料、具體受暴事實及相關協助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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