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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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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聲音。 二、住、居所。 三、就讀學校及班級。 四、工作場所。 五、親屬、家屬姓名。 六、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2條,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這些資訊都是可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根據這個法條,這些資料是不可以公開揭露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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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