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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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照片、影像或聲音。 二、住、居所。 三、就讀學校及班級。 四、工作場所。 五、親屬、家屬姓名。 六、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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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2條,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這些資訊都是可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的。根據這個法條,這些資料是不可以公開揭露的。
- 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 居所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0-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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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