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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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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的戶籍地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具有主管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事務的權限。 例如,如果一位被害人的戶籍地在新北市,則新北市政府就是負責該被害人相關家庭暴力防治事務的主管機關。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或提出相關申請,如保護令申請、法律援助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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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