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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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害人的戶籍地所屬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具有主管家庭暴力防治相關事務的權限。 例如,如果一位被害人的戶籍地在新北市,則新北市政府就是負責該被害人相關家庭暴力防治事務的主管機關。這意味著,被害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尋求協助或提出相關申請,如保護令申請、法律援助等。
- 第五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5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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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