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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14 條的內容。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比照社會救助法辦理聯合各界舉行勸募活動以籌措經費,其勸募及運用辦法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定之。
立法理由明訂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經費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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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本條例之扶助經費預算,依第十三條規定係由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無進行勸募以籌措經費必要。再者,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雖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發起勸募,惟限於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及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意即不得主動對外勸募,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訂特殊境遇婦女生活扶助經費勸募。
本條例之扶助經費預算,依第十三條規定係由中央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無進行勸募以籌措經費必要。再者,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雖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發起勸募,惟限於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及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意即不得主動對外勸募,爰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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