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1條的規定,人們在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時,不得將其扣押、讓與或供擔保。請領津貼或補助的人可以根據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在該專戶上載明金融機構的詳細資訊。經主管機關核可後,這個專戶專門用於存放津貼或補助款項。此外,根據該條例第13-1條的規定,專戶內的存款不能被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請領津貼或補助的人可以順利獲得這些款項,並防止他們的權益受到損害。 參考資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其目的即在於保障特殊遇境家庭基本生活,不因經濟沈重之負擔而失去求生之意志。避免被補助人及家庭,因債權人之申請假扣押、抵銷、擔保或因其他因素使其資產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無法達到本條例扶助之功能及目的。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目的在給予申請人適當扶持,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原條文僅就請領津貼或補助,禁止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致實務上仍有可能出現各項津貼或補助,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爰修正原條文。 三、為避免依本條例請領之各項津貼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扶助之權利,而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參照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爰增列第二及第三項內容,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條例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津貼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其目的即在於保障特殊遇境家庭基本生活,不因經濟沈重之負擔而失去求生之意志。避免被補助人及家庭,因債權人之申請假扣押、抵銷、擔保或因其他因素使其資產受到法院強制執行,無法達到本條例扶助之功能及目的。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目的在給予申請人適當扶持,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原條文僅就請領津貼或補助,禁止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致實務上仍有可能出現各項津貼或補助,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爰修正原條文。 三、為避免依本條例請領之各項津貼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扶助之權利,而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參照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爰增列第二及第三項內容,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條例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津貼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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