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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2.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3.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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