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規定,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這表示執行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業務所需要的財政支出,應由各級政府將資金列入預算中予以支應。 參考資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條
辦理本條例各項家庭扶助業務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立法理由明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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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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