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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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