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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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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3條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圍,中央由衛生福利部擔任主管機關,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縣市則由縣市政府擔任主管機關。 2.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3條的規定,達到該條例所定的事項,涉及到各個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職掌,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相應的事項。這表示各項具體事務由各自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和管理。 參考資料: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3條

立法沿革 2

(0890512 制定)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81213 修正)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理由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90512 制定)

明訂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1081213 修正)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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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條例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