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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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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單位)比對;比對結果應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資料,送入出國主管機關比對入出國等相關異動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以下兩項義務: 1. 建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交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單位)進行比對。比對結果應在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將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基本資料進行匯總和比對,以確保這些戶名稱和其他相關資料的正確性。 2. 按月將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戶內人口資料送入出國主管機關,以比對入出國相關異動資料。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將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成員資料和出國異動資料進行匯總和比對,以確保這些戶的戶內人口資料的正確性。 根據狀況中的相關範例,社會救助法的實施細則第3條要求主管機關定期將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資料進行比對。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將這些戶的基本資料和戶內人口資料與其他政府機關的資料進行匯對,以確保相關資料的正確性。這樣的比對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確定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的資格,並提供更準確的救助給付。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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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建立檔案,並按月將其基本資料送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