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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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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 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離婚後未再婚,其前配偶有第一款、第二款、前款之情形,或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2. 2.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4條,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 1. 配偶死亡。 2. 配偶失蹤超過六個月,經警察機關協尋未果。 3. 經法院判決離婚,或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離婚。 4. 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 5.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向法院請求離婚。 6. 配偶處以一年以上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並在執行中。 7. 離婚後未再婚,但前配偶符合上述第一款至第六款的情形,或受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護令。 如果申請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並且獨自扶養年齡介於18歲至25歲仍在國內就讀符合法定學校的子女,或者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身心障礙子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和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參考資料:《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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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