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監會為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為核定保險給付,認為必要時,得向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各該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士要求提出報告,或派員調閱各該醫療機構之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開人員、單位或機構均不得拒絕。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農監會在審議爭議案件或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時,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具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士提供報告,或者調閱醫療機構的病歷、檢查化驗紀錄或X光照片。上述人員、單位或機構都不能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舉例來說,如果在農民健康保險案件中,農監會需要了解被保險人的醫療紀錄以及檢查報告,他們可以要求相關的醫療機構提供這些資料。即使被保險人或醫療機構不願意提供這些資料,根據法規他們都無法拒絕農監會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