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生育證明書,應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者,方為有效。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申請人若需要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必須提交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的診斷書或生育證明書方為有效。换句话说,這些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士提供,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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