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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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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生育證明書,應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者,方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申請人若需要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時,必須提交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的診斷書或生育證明書方為有效。换句话说,這些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士提供,以確保文件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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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及生育證明書,應由醫療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助產士出具者,方為有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