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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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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
  2. 2.同一傷病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同日內在兩處以上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9條,被保險人在就診時應進行掛號,每次掛號只能在同一科醫生診療下進行。同一傷病除非治療上有必要,否則不得在同一天內在兩家以上的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門診就診。 這種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被保險人在同一傷病情況下能夠尋求合適的治療,並避免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例如,如果某人為同一傷病在同一天內去了兩個或以上的醫療機構就診,根據該法規,他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就診,而不是同時使用多個診所。如果他需要在同一天內接受多次治療,他應該選擇同一家醫療機構接受多次相關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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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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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規定:「被保險人就診,均應掛號,每次掛號除由同一醫師診療者外,以一科為限。同一傷病非因治療上必要,不得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