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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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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如果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以公保病房為準,如果被保險人因暫住三等病房而產生差額費用,則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4) 範例資料:根據該條例規定,例如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選擇暫住三等病房,並產生差額費用,則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補償此差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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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