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以公保病房為準,其因暫住三等病房者,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如果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以公保病房為準,如果被保險人因暫住三等病房而產生差額費用,則不得要求補償差額。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84) 範例資料:根據該條例規定,例如被保險人在住院期間選擇暫住三等病房,並產生差額費用,則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補償此差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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