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所稱緊急傷病係指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醫師認定必須緊急處理之病症。其因緊急情況經其他醫療機構醫師認定者亦同。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本條例中的緊急傷病指的是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的醫生認定需要緊急處理的病症。若其他醫療機構的醫生也認定為緊急情況的話,也會屬於這個定義範圍。 舉例來說,假如一位農民意外發生嚴重急性疾病或重大事故,經醫生判定需要立即處理且不能延遲,這個情況就可以被視為緊急傷病。同樣地,如果該位農民前往其他醫療機構,而該機構的醫生也判定他的狀況是屬於緊急情況,那麼這也符合緊急傷病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