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會應將審議結果作成審定書,提請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並由監理會於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及保險人。 保險人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後十五日內執行之。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8條的規定,監理會應該將審議結果製成審定書,並提交給監理會主任委員核定。接著,監理會應在十五天內將審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投保單位和保險人。根據保險人對審定結果的規定,保險人應在審定書送達後的十五天內執行審定結果。 這項規定的一個例子可能是,如果有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後對保險人申請某些身體損害的補償,審議過程將形成一份審定書,其中包含審議結果,並將該文件分別送達給申請人、保險人和投保單位,以便執行審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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