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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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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審議會可視審議事件的需要,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進行複檢。被保險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不得拒絕進行複檢。此外,複檢所需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參考資料: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17條,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保險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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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規定:「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身心障礙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或專科醫師予以複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