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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1商業團體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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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1條規定了商業團體的宗旨,包括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和增進共同利益。商業團體的主要目的是為其會員提供服務,而不是從事交易。根據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二五○號判決,商業團體如同業公會在公平交易法中被視為不得為聯合行為的事業主體,其聯合行為需要有至少兩個以上的主體才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的定義。商業團體常常用於促進共同利益,但若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相關規定,例如限制競爭、協議價格等行為,可能會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根據公平交易法的目的是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相關行為應受到法律的規範和處罰。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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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1 條規定:「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