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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3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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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2. 2.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3. 3.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團體的分類,包括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其中,商業同業公會又細分為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又細分為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又細分為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商業會又細分為縣(市)商業會、省(市)商業會、全國商業總會。這些商業團體的命名需要根據所屬行政區域或業務名稱進行冠以相應名稱,其中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商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限制需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範圍。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1&FLNO=3). - 中華民國政府全球資訊網:商業團體法 (https://www.gov.tw/informationlist/103/1223/14704/).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商業會:    (一)鎮(市)商業會。    (二)縣(市)商業會。    (三)省(市)商業會。    (四)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鎮(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並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0861023 修正)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業特性以組織全國單一同業公會最能發揮公會功能之需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加商業同業公會之分類,由原來之二類增加為三類,其增加之新類為「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為限制修正後增加「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以免影響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爰就其設立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條件。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610714 制定)

商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商業會:    (一)鎮(市)商業會。    (二)縣(市)商業會。    (三)省(市)商業會。    (四)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鎮(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並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0711203 全文修正)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0861023 修正)

一、為配合行業特性以組織全國單一同業公會最能發揮公會功能之需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加商業同業公會之分類,由原來之二類增加為三類,其增加之新類為「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為限制修正後增加「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以免影響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爰就其設立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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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第 3 條規定:「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團體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