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3條規定了商業團體的分類,包括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商業會。其中,商業同業公會又細分為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又細分為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又細分為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商業會又細分為縣(市)商業會、省(市)商業會、全國商業總會。這些商業團體的命名需要根據所屬行政區域或業務名稱進行冠以相應名稱,其中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商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限制需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範圍。 參考資料: - 商業團體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001&FLNO=3). - 中華民國政府全球資訊網:商業團體法 (https://www.gov.tw/informationlist/103/1223/14704/).
商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商業會: (一)鎮(市)商業會。 (二)縣(市)商業會。 (三)省(市)商業會。 (四)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鎮(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並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行業特性以組織全國單一同業公會最能發揮公會功能之需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加商業同業公會之分類,由原來之二類增加為三類,其增加之新類為「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為限制修正後增加「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以免影響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爰就其設立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條件。
商業團體之分類體系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鎮(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三)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四)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商業會: (一)鎮(市)商業會。 (二)縣(市)商業會。 (三)省(市)商業會。 (四)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鎮(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團體,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並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 一、商業同業公會: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一)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二)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一)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 (二)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商業會: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市)商業會。 (三)全國商業總會。 省(市)、縣(市)各級商業團體,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全國性商業團體,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各業同業公會,應冠以本業之名稱。
一、為配合行業特性以組織全國單一同業公會最能發揮公會功能之需要,爰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增加商業同業公會之分類,由原來之二類增加為三類,其增加之新類為「全國商業同業公會」。 二、為限制修正後增加「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設立,以免影響地方主管機關之權限,爰就其設立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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