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商業團體法第4條規定,各類商業團體的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來定。這意味著商業團體的分業標準是由經濟部和內政部依照法律所制訂的。根據資料中提供的內容,未有特別提到商業團體法第4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詳細解釋或範例。
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八、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九、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二、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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