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如下: 1.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後,應在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將會議記錄分送給所有會員,並報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例:如果一個商業同業公會在6月1日召開會員大會,根據該條規定,該公會應在6月16日之前將會議記錄送給所有會員並報送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 如果其他會議中的決議涉及到會員的權益,必須通知相關的會員。 例:假設一個商業團體舉行了一個理事會,並且在會議中作出了一項影響會員權益的決議,根據該條規定,該商業團體應該通知受影響的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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