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至五人,組織主席團,輪任主席。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在商業同業公會舉行會員大會時,可以由理事長擔任主席,或者由理事、監事選出三至五位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組成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會員大會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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