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其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是指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時的規定。根據該條款,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應扣除受停權處分會員所派之會員代表人數計算。 這意味著在計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時,應將受到停權處分的會員所派之代表人數從總數中扣除。 例如:如果商業同業公會有 100 位會員,其中有 5 位會員因違規或其他原因被停權,這些被停權的會員派出的代表人數總共是 3 位,那麼在計算會員大會的全體會員代表人數時,需要將這 3 位代表人數從總數中扣除,最終的計算結果就是 97 位全體會員代表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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