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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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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若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的常務監事,在無故不按照商業團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時,將被視為辭職,並應解除其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的職務,需要進行另行改選或改推。該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本身,此條款的範例可以是根據該法律條文對商業團體的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在連續兩次未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的情況下,被解除職務並進行改選或改推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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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