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和監事在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中都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非是公假,如果連續請假兩次,將視為缺席一次。如果連續缺席達到兩個會次,將被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舉例來說,如果某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A連續缺席了兩個會次,就會被視為辭職。接著,候補理事B將取代A成為新的理事,並加入理事會議。同樣地,如果一名監事連續缺席兩個會次,他也會被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監事遞補。這保證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連續運作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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