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9

快速跳轉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和監事在理事會議和監事會議中都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非是公假,如果連續請假兩次,將視為缺席一次。如果連續缺席達到兩個會次,將被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舉例來說,如果某商業同業公會的理事A連續缺席了兩個會次,就會被視為辭職。接著,候補理事B將取代A成為新的理事,並加入理事會議。同樣地,如果一名監事連續缺席兩個會次,他也會被視為辭職,並由候補監事遞補。這保證了理事會和監事會的連續運作和代表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