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務或業務涉及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權,須共同協議時,得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應各有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監事各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當商業同業公會的會務或業務涉及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職權時,需要進行共同協商時,可以召開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在這種聯席會議上做出的決議需要有理事和監事過半數的出席,並且需要出席的理事和監事過半數同意才能生效。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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