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分開預備會議者,其地域之區分及應選出代表名額比例,應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了商業同業公會分開預備會議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商業同業公會在分開預備會議時,應就其所屬地域的區分方式和選出的代表名額比例,經過理事會的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商業團體法第三十條,商業同業公會為預備會議,應由該公會所屬地區的商業同業者選出代表。根據這條法規,商業同業公會在選出代表時需注意區分地域和代表名額比例的問題。 參考資料: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www.laws.taipei/WS/SCJA/Controller/Media/MediaFileDownload.ashx?file_name=008/20190510181852_85D1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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