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當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的公司、行號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可以依照商業團體法第62條的規定準用商業團體法第30條,進行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這種方式可以讓人數眾多的會員在代表大會中有公平的發言和表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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