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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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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2. 2.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內容是關於商業同業公會的發起組織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時,需要以同業中的公司或行號作為發起人,並填寫申請書,附上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的影本,提交主管機關審批後,由發起人召開會議,選舉籌備員,成立籌備會,負責籌備事宜。而所謂的同業則依據各類商業團體的分業標準來界定。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食品業者組織了一個商業同業公會,該食品業者就可以成為發起人之一,提供相關公司和行號的資料進行申請,並且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公會成立後,該食品業者可以召開會議,選舉籌備員,籌備會則負責籌備事宜,如商業公會的組織架構設立和運作等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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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