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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2.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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