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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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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2.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准延長一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籌備會的任務和工作項目。根據該條規定,籌備會的任務包括進行同業公司和行號的調查、制定會員入會手續和徵求會員、起草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審查會員及其代表資格並編製名冊、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算、起草提案、籌備費用的籌措並向成立大會報告、確定成立大會的召開日期和地點、推選成立大會的主席或主席團人選。根據第2款規定,第三項到第六項的任務應在成立大會召開前15天向主管機關報告。根據第3款規定,籌備會應在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個月。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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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