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了籌備會的任務和工作項目。根據該條規定,籌備會的任務包括進行同業公司和行號的調查、制定會員入會手續和徵求會員、起草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審查會員及其代表資格並編製名冊、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和收支預算、起草提案、籌備費用的籌措並向成立大會報告、確定成立大會的召開日期和地點、推選成立大會的主席或主席團人選。根據第2款規定,第三項到第六項的任務應在成立大會召開前15天向主管機關報告。根據第3款規定,籌備會應在成立後的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一個月。 參考資料: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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