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入會。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2條,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該每個月將獲得證照的工廠名冊送交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以便該總會與相關的工業團體聯繫,並促使該工廠入會。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修正公告,最新修訂日期為民國10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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