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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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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
  2. 2.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14條,工業同業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一個月,應通知其所屬會員。通知內容包括要求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前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如果會員未作出聲明,則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的權利。通知和聲明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這條法規要求工業同業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前提前通知會員,並確認會員是否要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如果會員不在指定的時間內進行聲明,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會員對於會員代表選舉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考慮和準備。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網站. (n.d.).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Retrieved October 26, 2021, from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action#關鍵字: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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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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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其所屬會員在召開會員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