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1條,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時,必須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的常務監事召集,並擔任會議的主席。該會議所做出的決議,如果沒有經過理事會或監事會的通過,就不具有效力。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 如果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的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則可以在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如果沒有進行指定,則可以由出席的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中華工商時報》2019年8月25日的報導,某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會議上的決議事項未經過理事會的通過,因此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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