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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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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其決議事項提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通過,不生效力。
  2. 2.理事長或擔任監事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前項會議時,得就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不為指定時,由出席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1條,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時,必須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的常務監事召集,並擔任會議的主席。該會議所做出的決議,如果沒有經過理事會或監事會的通過,就不具有效力。 另外,根據該條規定, 如果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的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出席上述會議,則可以在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如果沒有進行指定,則可以由出席的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是,根據《中華工商時報》2019年8月25日的報導,某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會議時,由理事長擔任召集人並擔任主席,會議上的決議事項未經過理事會的通過,因此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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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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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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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召開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會議,分由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