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 1. 當工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必須發出開會通知並檢附會議議程,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另外,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公會應將會議紀錄分送給所有會員,並向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告會議結果。 2. 如果會議紀錄中的決議需要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或核備,公會應分別進行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或結果提報下次會議。 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是根據工業團體法所制定的細部規定。工業團體法主要規範了工業同業公會的組織、運作和管理等事項。 參考資料: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50022) - 工業團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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