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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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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9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和監事在理事會和監事會議中,應該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非有公假的情況,如果連續請假兩次,則視為缺席一次。如果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就被視為辭職,需要由候補理事和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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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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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