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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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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如果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工業團體法第31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則應解除其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並進行改選或改推程序。這表示如果該常務監事不按照法定程序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兩次,則應被解除職務並進行重新選舉。此條規定的目的是強制確保工業同業公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能按照法定次數召開,以確保公會的順利運作和正常決策。

  • 第三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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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監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