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分開預備會者,其地區之劃分及各地區應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工業同業公會預備會的地區劃分及應選出的會員代表名額,具體的劃分及名額須由該公會的理事會制訂,並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這條規定確保了工業同業公會在地區劃分和會員代表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例如,某個工業同業公會預備會希望將地區劃分細分為A區和B區,並且根據會員數量確定A區需要選出3名代表,B區需要選出2名代表,這些劃分和名額的制訂必須經理事會審查並獲得主管機關核准後才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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